邬为忠律师
工作团队首席律师



邬为忠律师:君都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副主任。

邬为忠律师1990年毕业于同济大学首届双学士学位班,取得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国资委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美国、香港上市)、大型房地产公司(香港上市)、综合类证券公司、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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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离婚后的子女问题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夫妻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如果离婚时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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