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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为忠律师:君都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副主任。
邬为忠律师1990年毕业于同济大学首届双学士学位班,取得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国资委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美国、香港上市)、大型房地产公司(香港上市)、综合类证券公司、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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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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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事后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任何一方都不能变更或者撤销。但如果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属于有瑕疵的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应当给予消除瑕疵的机会。所以,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当事人应当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请求。(2)只有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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