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为忠律师
工作团队首席律师



邬为忠律师:君都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副主任。

邬为忠律师1990年毕业于同济大学首届双学士学位班,取得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国资委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美国、香港上市)、大型房地产公司(香港上市)、综合类证券公司、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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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卫过当?其如何定罪量刑?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定罪量刑方面,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规定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没个防卫过当的具体情况,在确定防卫过当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基础上,援引刑法分则的有关罪状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防止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坚持主观和客观的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针对防卫过当中大量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件,可以这样处理:如果防卫过当是在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 ,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可以援引我国刑法232条定罪为故意杀人罪;如果防卫过当是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支配的,客观是造成死亡结果,可以援引我国刑法233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过度当是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客观上造成重伤结果,可以援引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如果防卫过当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造成重伤的结果,在援引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纹时,必须同时援引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表明其防卫过当的性质,并作为减轻或者减免处罚的法律依据。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从出观上讲,防卫过当具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虽然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与其他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从客观上讲,防卫过度当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防卫过当的结果可以视为应有的损害和不应有的损害两部分,防卫过当人只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以上便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依据,也是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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